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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三、扎实推进脱困工程

  做好五保户、城乡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挂钩的动态补贴制度。鼓励生活服务企业减免五保户、城乡低保户的有关费用或价款。全面免除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的行政性收费。坚持财政向边远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农村扶贫综合开发力度,推行产业扶贫,最大限度发挥扶贫资金效益,推动农村尤其是边远农村地区由输血式脱贫向造血式脱贫转变。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实现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

第三节 保障住房建设工程



  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到2015年全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到25平方米以上,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一、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资金投入,加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推进旧城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构建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探索住房补贴制度、人才聚集区建设,以及为急需高级人才提供高品质限价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模式。到2015年末,新增保障性住房5万套(户),基本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基本实现低收入困难家庭有一套保障性住房。

  二、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

  按照决策、管理、实施相分离的原则,健全市、区保障性住房决策、管理和实施机构,以及目标责任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及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以及社区、街道(镇)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形成科学有序、公开透明的准入、退出机制。发挥决策、管理、实施的三级机构的协作作用,坚决查处弄虚作假、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违法违规行为,让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

第四节 教育水平提升工程



  加大基础教育投入,提升师资力量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水平。

  一、全面普及学前教育

  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收费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和督导制度,规范办园行为,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充分利用布局调整的农村富余校舍和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到2015年,每个镇至少建成1所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城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基本普及学前一至二年教育,全市3-6岁儿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0%。

  二、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坚持优先发展教育,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继续加大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公平。创新帮扶薄弱学校发展新模式,以城带乡,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完善远程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和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中心建设。健全进城务工子女就学政策和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城乡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成海南(海口)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完善残疾学生的“随班就读”和免费入学制度,提高残疾人口受教育水平。到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毛入学率达到100%,巩固率在99%以上,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

  三、推动高中教育优质特色发展

  筹建和扩建一批高中学校,完善教育多元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到2015年未,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普通高中优质学校建设工程,建成6所以上省一级甲等普通高中,逐步消除高中学校大班超额现象。完善旅游、信息技术和工业三大职教集团建设和共享型实训基地建设,建设3-5个高标准实训基地,鼓励职业高中办出特色。全面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探索与国际国内名校合作发展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提升教育国际化程度。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加大培养和培训力度,大力引进紧缺学科师资,完善教师合理流动和激励机制,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制定、完善和落实好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绩效工资等政策,改善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继续加大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建立城市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激励新机制。

  五、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基地,促进社区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农村教育、老年教育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习型社会框架,构建以社区教育为基础的终身教育服务体系。到2015年,全市各类继续教育培训量达到40万人次,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3.5年以上,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1年以上。

第五节 医疗卫生保障工程



  加快推进医药卫生改革,强化公共卫生管理,改善农村和社区医疗服务,提高医疗卫生保障能力。

  一、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健全重点传染病预警机制,加强疾病防治,落实防控措施,确保重点传染病有效预防与控制。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综合执法体系。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抓好妇女、儿童医疗保健管理,实现孕产妇和0~6岁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

  二、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和规范管理。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提升社区“六位一体”(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综合服务能力,为社区居民提供连续、可及、综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标准、高起点规划镇村卫生机构,将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推进区、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5年,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达到国家规划建设标准,行政村标准化卫生室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三、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执行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完成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5类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任务,全面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相应报销政策和补助措施。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研究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明晰公立医院所有权与管理权,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节 公共文化推进工程



  把文化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扎实推进农村和社区公共文化建设。

  一、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加强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构建完善的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文化基础设施体系。“十二五”期间,确保公共文化投入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同步,全市人均享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到2015年,所有街道办事处都有文化活动中心,90%以上的社区有办公房和文化室、所有行政村都有文化室,各镇已有的综合文化站得到进一步完善,全市23个镇综合文化站实现文化资源共享。

  二、引导农村、社区文化和谐发展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原则,推动文化下乡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和农村文化活动,引导、扶持社区文艺演出发展,形成健康、和谐的社区、农村娱乐文化。

第七节 社会保障健全工程



  逐步建立社会保险为主,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为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一、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推进社会保险异地互通,探索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范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全面解决早期离开国企人员、流动就业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稳步增长,到2015年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90%。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工作,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实现新农保覆盖所有农村,农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所有60岁以上农村居民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二、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科学制定低保标准,建立低保标准与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低保配套优惠政策,健全低保信息化管理网络体系。探索建立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补充制度,完善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加强对残疾人关怀,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提高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立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居家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将住院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实行住院救助与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同步结算“一站式”服务。加强敬老院和五保之家建设,到2015年全市敬老院床位总数达2500张以上,“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三、构建社会福利体系

  加强以政府兴办的福利机构为示范、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网点为依托的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新建一批福利院,改造现有福利院,加强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健全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抚恤补助水平。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规范募捐行为,增强慈善理念。全面落实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二五”期间,街道(镇)和有条件的社区要至少建立一个老年、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中心。

第八节 公共交通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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