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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 号),设置海口市物价局(副处级),为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 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采砂审批及收费”等3项行政管理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价格综合调控、价格监测和保持市场稳定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价格政策、法规和规章;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分析、监测、预警和监控,负责全 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提出年度价格水平调控目标;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
  (三)根据省政府价格收费管理目录,制定和调整市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介收费标准以及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的收费标准。
  (四)承担全市市场价格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市场价格调查,处理价格垄断、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 价格环境。
  (五)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综合管理价格投诉举报,查处和纠正价格及收费违法案件和违规行为。
  (六)受理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协调处理 价格、收费矛盾纠纷。
  (七)组织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评估、价格鉴证、价格认证、价格信息服务和价格信用建设等工作。
  (八)指导、监督行业协会价格、收费工作;指导价格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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