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大型焰火燃放的安全管理。国家对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实行全过程严格管控,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凡需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方案、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和燃放作业资质、燃放作业人员资质、活动燃放的烟花爆竹临时存放场所的安全条件等相关资料,经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焰火 燃放许可证》。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擅自组织焰火燃放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烟花爆竹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生产销售的产品品种类别符合许可规定范围,产品质量、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审查制度,未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严禁生产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购买、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等A级产品;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企业要建立购销合同制度,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证明,建立烟花爆竹购销流向登记和运输登记制度;严禁烟花爆竹企业超能力生产储 存、超载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五、全面排查烟花爆竹企业事故隐患
市直属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全面组织排查安全隐患。特别是在元旦、春节前,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 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进出口烟花爆竹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检查力度,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行为;工商、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的监控、检查力度,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设点销售烟花爆竹;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运输单位的安全检查,严厉查处不符合安全要求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车辆和无资质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个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 加强对客运车站、码头和车、船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 乘坐车、船;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和进出口运输港口的监督检查,严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从事出口业务,严禁不具备烟花爆竹临时存放、装运安全条件的运输港口和船舶开展烟花爆竹进出口装运业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烟花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和烟花爆竹监时存放场所的安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