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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府办〔20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海口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海口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各类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巩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 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我市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实现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明确职责,依法有序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我市烟花爆竹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对于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颁发或换发与经营方式相对应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烟花爆竹运输、燃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单位从业资格条件的审查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负责查处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负责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各区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采取有效措施,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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