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二)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1. 市民政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各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2.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工作。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入户调查、公示、审核、报批等服务工作。
(四)有关部门职责
1.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救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设施目录。
3.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
4. 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充分利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增加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海口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供养证》的五保供养对象。
(三)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相关证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费用。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上一年度年底产生的医疗费用,累积时间不超过本年度上半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