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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龙岩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38条(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占道(含公共广场)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脑软件、电子出版物及商业性促销、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4号令修改,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2条(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第52号令,2011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二十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十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修改,2011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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