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执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积极引导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刑释解教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享受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待遇和有关扶持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十九条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低保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户籍在农村的,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期间,其承包责任田由其亲属继续承包经营的,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回村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其承包责任田重新调整给其本人承包经营;其承包责任田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回村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其继续承包经营;其承包责任田已被征用的,为其另行分配承包责任田;全村土地已不再实行承包或者全部被征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第二十一条 对因城市建设而发生的涉及服刑在教人员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安置帮教考评奖惩机制。每年由市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一次工作考评并将结果列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考核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