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帮教对象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司法所负责动员其家庭成员或所在村(居)委会代表将其接回。接回后,司法所应第一时间与其见面并落实帮扶措施。
对因使用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等原因导致未能衔接的人员,司法所应及时报上级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应在30天内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再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辖区公安派出所应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凭司法所登记证明、监所发放的释放、解教证明书,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刑释解教人员未按上述期限内办理登记的,司法所、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分别向上级安置帮教办、公安机关报告和互相通报,并及时查明原因。
刑释解教人员未按时回归的,村(居)委会或刑释解教人员家属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告,并积极配合查找其下落。县(区)安置帮教办要建立对脱管、失控刑释解教人员的追查、协查、通报制度。
刑释解教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由居住地的安置帮教机构进行安置帮教的,原户籍所在地的安置帮教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居住地安置帮教机构,由该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实施安置帮教。
县(区)安置帮教办应实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更新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应积极支持刑释解教人员进入安置帮教基地或社区服务业就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政策扶助力度,引导和推进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安排公益性的岗位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设立社区就业安置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
第十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同等待遇。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应切实做好帮助其就学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原有工作单位,因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而失业但具有劳动能力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纳入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