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商部门负责对申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发挥个体协会作用,团结、带动、帮教和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
(七)税务部门负责对过渡性安置企业和对自谋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创办并经司法行政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八)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安置帮教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安置帮教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金融等单位负责发动和组织社会、家庭、帮教志愿者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治疗,培养他们健康的人格,促进其教育改造;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贷支持。
第九条 监管场所应当开展相关职业技术培训,使服刑、劳教人员掌握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知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监管场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供培训信息和技术服务,向培训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定点再就业培训基地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
第十条 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的一个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其在监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系统传递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市、县(区)安置帮教办公室。当地司法所负责查看、记录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名单,确定衔接人员和衔接日期,填写回执单于5个工作日内向监所反馈,并将情况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司法所立即向公安派出所通报情况,告知接回的时间,商定见面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将其接回。公安派出所接到通知后,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对象,制定管控方案。负责管控工作的民警,要在刑释解教人员被接回的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日常管控措施。
对于属于“三无人员”范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司法所要立即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由乡镇(街道办)派人将其接回,司法所要与村(居)委会分工落实日常帮教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