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保管、移交刑释解教人员有关档案材料;
(三)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对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及就业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积极创建过渡性安置基地;
(四)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市、县(区)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由综治、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财政、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金融等有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安置帮教各项工作,协调指导本级安置帮教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乡镇(街道)在司法所建立工作站,完成市、县(区)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各项任务,承担本区域安置帮教具体业务,指导帮教小组开展工作。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帮教小组,帮教小组成员由政治觉悟高、热心安置帮教工作、群众威信好、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组成,负责本村(社区)、单位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八条 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综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对辖区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
(二)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建立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协调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访问和重点帮教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释解教之日的接回工作;加强与监所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刑释解教的基本情况,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与市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重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管理和控制工作;建立跟踪帮教机制;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户口恢复手续,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四)民政部门负责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暂无能力自谋职业、生活无着落或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社会救济。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监所对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就业政策教育、开展“墙内墙外”并举的技能培训和择业咨询;协助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对有就业愿望且有就业能力,但暂时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尽量安排到公益性劳动岗位进行过渡性安置;按有关规定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