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办发〔2010〕148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24日
南宁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下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5年之内或解除劳教3年之内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置帮教工作的原则:
(一)在政策法律上平等对待刑释解教人员,不歧视、不嫌弃;
(二)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
(三)对刑释解教人员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
(四)实行属地管理;
(五)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
第四条 安置帮教工作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委指导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财政、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五条 安置帮教工作的内容:
(一)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