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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

  (六)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

  (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开展了创业导师工作,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八)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九)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六)在孵企业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八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三)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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