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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津科创〔2011〕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分为三类,即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器。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孵化器要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的条件与认定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运营时间两年以上,并按科技部要求连续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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