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报刊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出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市报纸期刊主管、主办和出版单位:
现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报刊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出版活动的通知》(新出审字[2010]3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应对照《通知》要求认真自查,在此基础上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报刊出版单位自查报表》,经主办和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于今年12月底之前报送我局。
2.对确实存在《通知》所列违规问题的报刊出版单位,必须及时纠正,同时必须提交具体整改方案,并经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我局。
3.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审核报刊出版单位填写的《报刊出版单位自查报表》和自查报告,核查报刊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报(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对所属报刊存在违规问题,应提出解决违规问题的措施,督促报刊出版单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4.报刊主管单位应对其主管报刊进行审读,并就其开展审读工作的基本情况、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我局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的情况向我局提交审读报告。
5.对违规造成经营亏损等严重后果的报刊,或者确实不具备办报办刊条件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可提出停办,我局将按有关程序报新闻出版总署注销登记。
6.我局将结合2011年将要开展的报刊核验,对整改不力的报刊出版单位,将予以缓验或者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也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行政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