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履行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涉及重大资产变动、处置、损失、转移、出售、并购,重大财务事项调整、重大财政金融政策变更等应及时向专员办报告、沟通与备案。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根据专员办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业务部门间的关系,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如实提供专员办监管所需要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业务资料等有关资料(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绝或阻挠专员办的监督和检查。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协助提供专员办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所需的相关金融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专员办将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督促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财经法纪,提高资产财务管理水平。
实行财政问询约谈制度。就发现的问题与疑点,及时问询、约谈相关企业,深入了解情况,督促自查自纠。
实行工作通报制度。召开财政金融监管工作通报会,通报专员办金融监管工作情况,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实行财政巡查制度。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或者全面检查。
实行重大问题移送制度。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重大问题移送相关监管机构,提高监督成效。
第十三条 专员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纠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驻粤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试行办法》([97]财驻粤监字第611号)、《
关于印发〈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驻粤监〔2004〕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