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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总行(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自主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管理办法。

  (二)在中期和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期自主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情况以及年度总体分析报告。

  自主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需报送资料包括:本期已作账务处理的各个项目的表外利息减免方式、减免期间、减免比例、金额和确定依据、债务人偿还方式、责任认定和处理、实际减免等内容。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粤分支机构的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业务应向专员办报送下列资料:

  (一)自行制定的不良资产收购及处置办法(包括商业化收购业务)。

  (二)在月份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本期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情况。

  资产收购需报送资料包括每项资产的收购方式、全部债权金额、收购价格确认依据、资产评估等。

  资产处置进度需报送资料包括每项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

  (三)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在终结处置完成后1个月内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包括项目方案、总公司或办事处同意处置的批复文件、处置过程相关证明文件(如拍卖公告;拍卖方式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招投标方式的招投标文件)、转让协议、转让款到账凭证等。

  第九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根据财政部授权,应向专员办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应向专员办申请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按规定提供资料。

  已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如果已经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形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专员办申办产权变动,并按规定提供资料。

  已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如果已经发生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员办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按规定提供资料。

  年度终了后90日内,金融企业应按规定向专员办报送已办理产权登记投资实体的年度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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