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行(公司)下达的本年度财务预算指标及分解辖属机构指标情况,其中:政策性金融企业含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包括营业办公用房、职工宿舍、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含交通工具购置指标;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接受外部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检查的审计报告或检查结论等资料;
(六)其他资料:包括年度决算会议通知、企业地址、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变更等须告知事项。
第五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向专员办报送下列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资料:
(一)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二)在中期及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数据、文字说明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的总体情况、变化情况以及主要原因。在年度终了后90个工作日内报送呆账准备提取信息。
呆账准备提取需报送的资料包括贷款五级分类(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等)、呆账准备提取(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呆账准备余额变动(包括本期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本期期末数)。
呆账核销需报送的资料包括本期每笔呆账核销情况(借款单位基本情况、债权股权金额、担保人名称及企业性质、贷款抵押情况、追偿结果、核销原因、责任处理、核销呆账金额等)、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变动等。
第六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向专员办报送下列抵债资产管理资料:
(一)总行(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二)在中期和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以及年度总体分析报告,具体需报送的资料如下:
抵债资产的收取包括每笔以物抵债资产的收取方式、资产类型和权属、资产评估、抵债金额确认依据等。
抵债资产的保管包括明确每笔资产目前的状态、保管方式等。
抵债资产的处置包括每笔以物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资产评估、拍卖情况等。
第七条 中央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驻粤分支机构应向专员办报送自主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