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促政策性金融企业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对财务制度、财务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按比例控制的费用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对申报的非常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签署意见。
(三)监督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呆帐各项准备提取及余额变动情况,不定期检查金融企业各项准备提取比例是否适当、是否按规定范围计提及使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定期检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应核销而隐瞒不报的呆账、责任是否认定及处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四)根据需要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抵债资产是否符合收取条件、手续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妥善、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五)根据需要对中央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驻粤分支机构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道德风险、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六)根据需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粤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回收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和处置程序的公开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资产公司拍卖不良资产的过程进行监督;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进行监督。
(七)根据财政部委托,协助办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统计、分析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投资实体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状况,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的出资行为,检查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投资实体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八)财政部授权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事项。
第四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应向专员办及时报送下列资产财务信息:
(一)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
(二)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快报(含本期发生数和本期累计数);
(三)在中期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后90日个工作日内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年度经济活动的分析、总结、评价和考核等内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