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财驻粤监[2011]53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现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关于印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2008〕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广东境内驻粤(不含深圳,下同)的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所兴办的投资实体)。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督促其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参与监督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促进金融企业改进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