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有《
信访条例》第
42、
43、
44、
45、
46条规定情形的。
5.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具有《
行政复议法》第
34、
35、
36、
37条规定情形的。
6.在现场执法中行政执法时人员不足法定人数,衣着不整齐,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自己身份的。
7.在现场执法工作中放纵、袒护、纵容违法对象,或者对违法行为该查处不查处或者变相不查处的。
8.在上级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向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手段,干扰、妨碍或者抵制上级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的。
9.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0、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销)或者收受礼金、礼卡、礼券、礼品的。
12.其他应当追究执法责任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1.由驻厅监察室会同相关处室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意见,报请厅领导审批。
2.决定追究责任的,驻厅监察室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
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3.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处理决定。
七、执法评议检查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应用
(一)执法评议检查的要求
执法评议检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在评议检查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厅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执法评议检查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厅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增加评议检查的透明度。
(二)执法评议检查的程序
1.自查和自评:各内设执法机构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执法评议检查的内容、标准和本部门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情况于每年的12月20日报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和提出执法评议检查意见: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厅内设执法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平时执法工作情况,提出对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评议检查意见。
3.确定执法评议检查意见: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评议检查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执法评议检查等次。
(三)评议检查结果的应用
对执法评议检查结果被评为优秀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执法评议检查不合格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执法评议检查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附件2
浙江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资格及主要法律依据
一、行政执法资格
浙江省商务厅:法定行政机关
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