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贸发展处:拟订商贸流通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现代会展、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百货业等传统流通业态和国内会展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特许经营、促销、零供关系等市场监管,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散装水泥办公室做好散装水泥应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监督管理工作。
4.市场体系建设处:组织拟定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流通领域标准化建设,指导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和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负责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负责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负责典当行设立、变更的审批及初审,负责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负责对违反典当、拍卖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拍卖、典当、租赁、内资直销、汽车、旧货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
5.市场运行调节处:起草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全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承担部分重要生活必需品基地建设和储备工作;协调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核事故应急后勤保障的牵头协调工作。
6.市场秩序处:承担商务领域行政综合执法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违反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7.对外贸易处:拟定并实施全省对外贸易和主要进出口商品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核发(不包括机电产品进口)和管理,负责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的审批及管理,负责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监督检查,负责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和初审,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投标资格审核,负责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的审查,指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审核申报重点管理商品的企业经营资格。
8.机电产业处:拟定并实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机电企业参与大型和成套设备国际投标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规范机电产品出口秩序,负责部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负责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许可及监督检查,负责对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协调和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初审及年度审核。
9.服务贸易处:拟定并实施全省国际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服务外包发展和平台建设,推进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工作,负责技术进出口许可工作,开展国际货代企业备案登记,负责全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办理软件出口登记。
10.外商投资处:参与制定全省外资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外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负责外商投资设立、变更审批,牵头组织并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11.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拟订并执行全省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类除外)核准,负责境外企业联合年检,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承担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审核,负责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的监督管理。
12.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及全省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上岗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负责对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企业和建设工程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普通干混砂浆、专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以及在禁现区域内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全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监管。
(二)工作流程
(见附件3:行政执法流程图)
(三)执法责任
1.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应当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合过错责任、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予以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该内设执法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六、责任追究的内容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