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商品市场的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推进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照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的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
(八)负责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按规定承担商务领域行政综合执法,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酒类流通的相关工作;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九)负责对外贸易促进体系建设,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省出口品牌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在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登记,审核、管理国(境)外非企业经营组织常驻本省代表机构;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参与大通关建设和对外经贸便利化工作。
(十)指导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负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规范机电产品出口秩序;指导国家和省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监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按权限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和两用物项的进出口许可。
(十一)指导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和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指导国际服务外包工作,推动国际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推进技术进出口、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
(十二)指导外商投资工作,推动产业调整和技术升级;指导和组织对外招商工作,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十三)负责全省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审核报批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区域调整;负责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和考核工作;监测分析开发区运行情况;参与研究制定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
(十四)促进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依法核准在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的设立,负责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承担外派劳务和本省公民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负责多双边援助和对外援助工作。
(十五)负责综合协调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对外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应诉应对及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有关产业安全方面工作;负责国际贸易壁垒的应对和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贸易政策交流与合作。
(十六)推进我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多双边经贸往来与合作,促进经贸联系;按照授权,组织、承办或审批因公出国(境)人员及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等相关事宜;牵头组织赴国(境)外重大经贸交流活动;联系境外浙江商会。
四、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依据合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程序合法。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有合法理由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徇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执法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1.政策法规处:组织草拟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意见,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培训,承担厅机关合同协议文本、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2.财务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商务工作的财税、金融、外汇、保险政策,承担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扶持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