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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修订)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商务法发〔2011〕79号)


厅机关各处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商务厅机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对原《浙江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浙江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2.浙江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资格及主要法律依据
  3.浙江省商务厅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浙江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完善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0〕53号)精神,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商务厅机构职能调整情况,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按照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明确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强化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厅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部门、本系统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商务执法水平,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明确各处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增强内设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及时纠正和查处商务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保证商务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
  二、适用范围和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厅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包括: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商贸发展处、市场体系建设处、市场运行调节处、市场秩序处、对外贸易处、机电产业处、服务贸易处、外商投资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和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要求
  梳理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界定法定执法职能,确定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做到行政执法依据充分、责任落实、程序规范、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制度完备、考核严格,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1号)的规定,目前我厅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省相关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负责拟订经济对外开放战略和开拓国内市场发展战略,协调经济对外开放布局;拟订并实施全省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
  (三)负责按规定承担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组织实施;推进流通标准化、信息化。
  (四)负责推动内外贸融合,推进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促进市场信息平台和营销网络建设。
  (五)负责全省流通产业促进体系建设,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现代会展、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以及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推广使用甲醇汽油等替代燃油;推进水泥散装化;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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