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中标回收、销售、拆解企业(网点)资质发生变更的(如新增中标企业下属直营、控股网点或撤销网点资质),应及时向当地商务、财政、环保部门申报报备,各地商务、财政、环保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省级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备案。
六、自4月15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电以旧换新专项检查行动,检查重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是否真实;回收旧家电是否全部交售拆解企业;废旧家电是否按要求全部拆解;拆解量与回收量是否吻合;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人员是否参与倒卖旧家电、回收凭证等。专项检查报告于5月23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各地要严格按照《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和商务部、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明确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家电以旧换新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1. 商商贸函【2011】210号(略)
2.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回访记录表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2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回访记录表
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经贸委)、财政局
编号: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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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访人姓名:
| | 购买产品的网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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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回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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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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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台数: 台
| 享受补贴台数: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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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名称(型号):
| 价格:
| 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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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名称(型号):
| 价格:
| 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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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品名称(型号):
| 价格:
| 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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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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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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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领取方式:□自行申领 □网点代领 □网点直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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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贴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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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日期: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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