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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1〕46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经贸委)、财政局、环保局,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中标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程序,保障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效果,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函〔2011〕210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逾期未交的,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购买单位必须出示自用说明(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如装修图纸、合同等);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超过50台的,需经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审批;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电视机、电脑、冰箱、洗衣机、空调)销售的商贸流通企业参与以旧换新(如办公设备更换等)应加大审核力度。
  三、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如提出退货申请,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再按企业退货程序处理,同时销售企业(网点)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销售联退还给购买人。
  四、严格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凭证规范填写,回收企业(网点)要及时准确的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必须粘贴系统自动生成的机身序列号,并将序列号抄写在以旧换新回收凭证上;未规范操作的,不予审核通过。
  同时,必须准确填写购买人联系方式,销售企业(网点)应建立回访、抽查制度;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的月抽查力度,确保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10%,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回访记录表》(详见附件2)建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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