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拟订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
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社会组织的发展动态和趋势,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建议;负责拟订社会组织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规范和创新对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方式;负责并指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及相关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参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行政审批处(与民间组织管理局合署办公)
负责民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行政服务项目的许可、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受理被许可人的备案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和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延续的相关工作;指导县区民政局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优抚安置处
组织、协调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伤亡抚恤工作;贯彻执行抚恤优待法规,拟订并实施优抚规定和标准;承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申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和转业士官、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伍义务兵、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的建房工作;负责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布之前有关退休、退职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工作;指导市干休所、军供站工作;承担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救灾和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处
负责救灾减灾和核报灾情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管理市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县区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灾害评估;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市级救灾仓储管理,指导县区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监督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开展减灾宣传和减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居家养老工作和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建设;牵头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实施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牵头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指导全市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的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工作;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指导敬老院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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