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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建村[2011]15号)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做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评选和指导工作,推进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创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旅游局制定了《福建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旅游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
(试行)

  参照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省级标准分为特色景观、规划建设、旅游服务与发展三部分。
  一、特色景观
  1、有丰富的地文特色、水域特色、生物特色、气候特色等自然景观资源,且保存完好。
  2、有鲜明的非物质文化特色、特色建筑和设施、农林牧渔特色、产业特色、民族特色等人文景观资源,体现乡村、小城镇和地方风貌。
  3、具有较高的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具有显著的爱国主义、文化传承、城乡交流、科普教育等积极意义。
  4、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知名较高,适宜开展旅游活动,形成一定的旅游主题。
  5、划定特色景观资源保护范围,制定游客管理措施,减小旅游活动对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居民传统生活方式的不良影响。
  6、制定特色景观资源保护措施,防止破坏景观、违章建设、乱砍树木、捕猎珍稀动物等行为发生,对景观资源有科学、合理的保护记录和档案。
  7、政府财政资金和旅游经济收入中有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特色景观资源的保护。
  二、规划建设
  1、总体规划、旅游规划应为近期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完成或已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要求。
  2、合理分析镇、村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确定特色景观资源保护开发、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等综合目标和实施计划。
  3、保护利用当地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规划注重整体统一,与地形地貌、自然环境和人文风貌相协调,突出乡村特色和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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