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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取得半年以上运输合同的个体货运业纳税人,不征定额税。取得半年以上运输合同的个体货运业纳税人包括:①与出货方直接签订半年以上运输合同的个体货运业纳税人;②运输企业与各出货方签订运输合同,与运输企业签订半年以上承包或挂靠协议且只承担运输企业所提供货运业务的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个体货运业纳税人。运输合同或运输协议必须具备出货方的派车凭证、过磅凭证以及结算凭证为附件,无附件的或附件注明的相关日期连续未达半年的,不能认定为半年以上运输合同。
  对个体货运业纳税人在异地取得半年以上运输合同的,由其代开发票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对运输合同进行认定。该个体货运业纳税人必须凭其运输合同(协议)、附件及代开发票时的完税凭证和代开发票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的认定证明到其主管地税局办理备案,经主管地税局审核确认后不征定额税。
  第十二条 对一次性缴纳一年(从本年度道路运输证审验日期或车辆审验日期至次年同一日期)定额税的货运车辆,报停期按二个月确定,统一核减二个月定额税。对因事故、毁损等原因报停期超过二个月的货运车辆,车主应携带保险公司、公安交管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停歇业手续,报停期不征定额税。
  第十三条 不征定额税的个体货运业纳税人必须凭其运输合同(协议)、附件及代开发票时的完税凭证到其主管地税局办理备案,经主管地税局审核确认后不征定额税。主管地税局应对不征定额税的货运车辆单独登记台帐,并报地、州、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吊车、工程用翻斗车、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刮路机、沥青专用车、电力行业线路维修(工程)车、电信行业电信工程用车、广播电视行业有线电视(广播)安装工程车等其他车辆从事工程作业的,按照“建筑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定额税。
  第十五条 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部分,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发〔2007〕169号执行。

  附表:
  全区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营业额核定表

车辆类型核定营业额核减调整营业额
4吨(含4吨)以上6吨以下(含6吨)1250元/月、吨1000元/月、吨
6吨以上8吨以下(含8吨)1250元/月、吨750元/月、吨
8吨以上15吨以下(含15吨)1250元/月、吨500元/月、吨
15吨以上1250元/月、吨250元/月、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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