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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1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4月2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对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税务登记从事货物运输车辆,具体包括:各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个体货运车辆和非运输企业车辆,外省区在我区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运营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税是指除代开发票征收地方各税以外应缴纳的税收,具体税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的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均为2.5%。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和非运输企业车辆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运输企业的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货运车辆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对4吨(不含4吨)以下货运车辆(包括农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电瓶车、平板车等其他机动车辆)的营业额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核定,并报区局备案。
  第五条 4吨(含4吨)以上货运车辆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统一标准核定营业额,并征收定额税。
  第六条 4吨(含4吨)以上货运车辆统一按照1250元/月、吨标准核定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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