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标准:对一般纳税人不代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依照销售价格按征收率予以代征。
2. 其他矿产资源的税收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收费标准
以矿产资源作为费源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资源费,由各执收部门依据征收文件,制定征收标准。征收标准应做到种类清晰、标准明确、操作性强。矿产资源收费适时纳入矿产资源税费管理中心进行统一征管,时间由县政府另行确定。
第七条 适时调整税费标准
矿产资源税费标准以上年度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参照,高于或低于这一价格20%时,由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协调统一后适时调整。
第八条 矿产资源税收办理程序
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运输矿产品之前,必须到所在地国税、地税分局缴纳所运矿产品税款。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管理的,必须先到辖区国税分局缴纳增值税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再到辖区地地税分局缴纳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税局管理的,直接到辖区地地税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再凭国税、地税完税证明到矿产品税费管理中心派驻地税分局内勤处换取矿产品检斤吨位票。企业办税人员到国、地税分局办理缴税业务时,须带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填写申请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运输矿产品之前,须带本人身份证,先到辖区地国税分局填写申请表、缴纳增值税,再到辖区地地税分局缴纳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再凭国、地税完税证明,到矿产品税费管理中心派驻地税分局内勤处,换取矿产品检斤吨位票。
第九条 企业运送矿产品废渣或利用集装箱外运矿产品时,必须提前向辖区地国税、地税分局报告,由辖区地地税分局组织国税分局及税费管理中心人员核实监装、集中外运,并开据证明函,注明矿产品名称、车牌号、出发地、目的地,与通行证一并使用,以备通过检斤站和稽查。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县政府将组织财政、国税、地税、公安、国土等部门,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绕道运输逃避检斤、伪装运输偷逃税款、强行闯站妨碍公务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承运业主及司机予以处罚;盗采、盗运矿产品构成经济案件的,由经侦部门予以查处。对违反上述规定,拒不缴纳税款、抗拒处罚、妨碍税务部门执行公务的企业,由税务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刑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