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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税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税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1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税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税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税费征收范畴包括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资源费。
  第四条 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基本原则
  1. 依法征收增值税与合理确定所得税额相结合。
  2. 税负基本稳定与适时调整相结合。
  3. 市场价格与企业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矿产资源税收标准
  1. 铁矿资源
  资源税征收标准:根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5家矿石生产企业(未经选矿的)进行的检验,得出我县5家铁矿矿石(包括富矿、贫矿以及山皮土等)综合品位平均值为10.9,地税部门将以此作为征收资源税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矿产品所得税的核定标准以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参照进行核定。铁粉、铁矿石生产企业纳税标准根据对多家建帐铁矿采选行业所得税税负进行测算,确定浮动税率。
铁精粉定额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
铁粉市场价格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合 计
500以下54054
500-599542377
600-6995446100
700-7995469123
800-8995492146
900-99954115169
1000-109954138192
1100-119954161215
1200-129954184238
1300以上按比例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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