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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收操作流程(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收操作流程(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经信联资源[2011]18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流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能服务公司认定标准及条件
  (一)关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
  凡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大点要求的可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二)关于减免所得税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杭州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公司有专职专业中级以上(含)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
  3.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营业务。
  4.获国家、省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获杭州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上述3条为杭州备案的基本条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及项目要求
  1.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并以项目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核算规范。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和运行,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3.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一是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二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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