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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开发(园)区管委会
  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管委会,从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相关工作措施两方面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60分,相关工作措施40分,以两项考核分值之和作为开发(园)区管委会综合考核分值,依据综合考核分值确定考核结果。
  1、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
  开发(园)区管委会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内容,分为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等3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评价指标、指标属性、单项评价标准、标准分值见附件中表4)。
  2、相关工作措施考核
  开发(园)区管委会相关工作措施考核内容,分为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3个方面(具体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评分标准、标准分值见附件中表5)。
  (三)区人民政府
  对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人民政府,进行相关工作措施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以相关工作措施考核分值作为区人民政府综合考核分值,依据综合考核分值确定考核结果。
  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措施考核内容,分为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土地执法等4个方面(具体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评分标准、标准分值见附件中表6)。
  二、考核时间
  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考核,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年度。每年2月至3月,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上一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组织
  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地办)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方法
  考核由考查和审计组成,其中考查采取自查、核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考查
  1、自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行考核,对考核分值进行计算;对所采取的相关工作措施进行评分,在此基础上编制自查报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对所采取的相关工作措施进行评分,编制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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