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科学评价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考核对象分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三类,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县(市)人民政府
对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从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相关工作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60分,相关工作措施40分,以两项考核分值之和作为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分值,依据综合考核分值确定考核结果。
1、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
对于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以其辖区内各乡(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依据。乡(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分值为其辖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区和农村建设用地区考核分值之和,城镇建设用地区考核内容为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投入状况、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效益;农村建设用地区考核内容为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投入状况(具体考核内容、评价指标、指标属性、分等别乡(镇)单项评价标准、标准分值见附件中表1,乡(镇)等别划分见附件中表2)。
2、相关工作措施考核
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措施考核内容,分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土地执法等3个方面(具体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评分标准、标准分值见附件中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