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考核、监督、管理全市基本住房保障工作。
(八)指导区、县(市)基本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负责局机关会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对外联络、信访、保密和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局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管理。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外事和职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和工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监督处
负责编制城乡基本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草案;拟订城乡基本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涉法诉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责任;负责实施城乡基本住房保障监督检查;负责基本住房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稽核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工作中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牵头查处基本住房保障审批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处
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预决算、收支核算报表;负责基本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管;负责基本住房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项资金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五)棚户区改造管理处
承担牵头组织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负责拟订安居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投融资服务和数据统计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验收工作;承担指导区、县(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责任;承担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规划项目处
负责编制城乡基本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及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申报、审批、规划、建设等工作的协调服务;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申报的相关工作。
(七)登记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