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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人事处(党委干部处)
  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国家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人选;承担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管理工作责任;审查所监管企业高管人员的持股及股权变动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干部、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福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出国人员政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管企业军转干部政策的落实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指导、协调行业管理办公室和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及监管企业的老干部工作;负责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监管企业的关心下一代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的国有股董事、监事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61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工委主任1名,总经济师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5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工会专职副主任1名、团委书记1名,维稳办主任1名高配副县级),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15名(维稳办副主任2名高配正科级)。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
  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
  (二)市国资委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关系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人民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经济运行方面,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的具体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
  (三)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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