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承担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
(三)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工作,研究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规划,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产权(股权)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工作。
(四)根据权限和法定程序,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考核和奖惩,提出任免建议;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和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