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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长沙市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湖南省坪塘监狱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长桥劳动教养管理所、市星沙劳动教养管理所(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市工读学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指导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公证机构;指导长沙市律师协会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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