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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长政发〔2011〕9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办理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须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列入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国家达标公告的新定型车型(包括全新产品及产品扩展与更改)须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对不符合上述排放标准的车型,不得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
  二、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销售,并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油车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是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的汽车;两用燃料车是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
  四、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以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_sepa.org.cn)进行查询。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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