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4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湖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是主管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审计职责。
(二)加强对市级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政府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复议申请。
(二)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法对财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资源环保、经济贸易、政府投资以及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直接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依法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依法对属于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市级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政府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事项;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