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集体产权改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集体产权改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中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城中村集体产权改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集体资产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共有,对城中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将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共有改为按份占有,资产经营由集体经营改为公司制经营。城中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须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记名表决通过,报市、区农经局备案。
  二、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清产核资后,须申请设立公司制经营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记名表决通过,可选举股东代表代表全体村民进行注册,其他村民可通过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村集体产权改制申请注册登记为公司的可以沿用原村名作为新设公司的字号。
  三、城中村集体产权改制申请成立公司的,须向市、区农经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备案:(1)村民(代表)会议决议;(2)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3)资产清查及资产评估报告;(4)资产量化和股权配置方案;(5)公司章程。
  四、经村民会议决议,将量化到村民的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和货币资金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出资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评估和验资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报市农经局备案。
  五、城中村集体资产改制由公司经营的,原集体资产已经取得产权证书的,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过户到拟设公司名下;对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对不具备申报产权证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等,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记名表决同意,移交公司管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或股东发生变更时,需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并报市农经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