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四条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686元/月调整为每人812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69元/月调整为每人81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35元/月调整为每人41元/月。
二、各县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630元/月调整为每人742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63元/月调整为每人74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32元/月调整为每人37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