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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卫星监测林火热点、航空观测火点或者其他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需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上报:

  (一)受害森林面积一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者当日未灭的森林火灾;

  (三)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飞播林发生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五)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二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六)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七)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周边乡(镇)发生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省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扑救,并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扑救前线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决策。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扑救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有关专家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制定现场扑火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随时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尽快扑灭火灾;

  (三)及时报告火灾扑救情况,保障火灾现场与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信息畅通;

  (四)及时调动扑火救灾人力、物资,合理调配资源,保障扑火需要;

  (五)做好火灾现场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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