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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切实抓好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精神,我市定于2011-2012年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地名普查任务,全面推进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做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参照安吉县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本着标准统一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全面查清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名基础数据,对已有地名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补充、更新和完善,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为国家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共分11个大类、47个子类,主要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市、县〈区〉、乡镇〈街道〉);
  (二)非行政区域名称(农、林、渔场,工业区、开发区,度假区、贸易区、口岸);
  (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社区);
  (四)居民点名称(城镇、农村);
  (五)交通运输设施名称(铁路、公路、道路、汽车站、停车场、港口、渡口、桥梁);
  (六)水利、电力设施名称(水闸站、发电站);
  (七)纪念地与风景点名称(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
  (八)建筑物名称(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5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
  (九)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
  (十)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湖泊);
  (十一)陆地地形名称(山峰、洞穴)。
  三、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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