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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备案。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
  (一)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道路、雨污水分流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环卫设施检查核验证明文件;
  (七)绿化工程检查核验证明文件;
  (八)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九)《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十)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检查核验证明文件;
  (十一)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文件;
  (十二)开发企业与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十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材料、现场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和验收单位,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在对综合验收备案开发项目进行审查时,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或开发企业提供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与开发项目实际不相符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一式三份,开发企业、区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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