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七)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八)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综合验收的内容须经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验收、备案、审核的,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提出验收、备案、审核申请。开发企业申请验收、备案、审核内容的范围应当与综合验收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内容的验收、备案、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建筑工程 (包括为单体建筑工程配套的非机动车道路及雨污水分流管线部分)的验收备案。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道路(包括接入城市主次干道情况)、雨污水分流管线(包括接入市政管网情况)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环卫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4.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景观绿化工程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5.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证明文件。
6.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验收资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项目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情况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落实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由相应验收部门、机构和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