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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监督指导,市、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综合验收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相应辖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要分期分界明确。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三)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土地;
  (四)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五)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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