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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六、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进一步发挥慈善机构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救灾、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努力普及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慈善事业光荣、参与慈善事业高尚的浓厚氛围。要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慈善捐赠活动,深化“慈善一日捐”。积极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要积极探索对慈善公益组织的扶持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现慈善项目救助。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把慈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七、完善专项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
  围绕“住有所居”的目标,加强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加快推进廉租用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争在2012年前,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享受廉租用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继续推进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5000户困难群众的危旧房改造任务。深化教育救助,确保实现每一个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加强法律援助能力建设,积极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和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大力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人员的充分就业。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切实解决残疾人在康复、就业等方面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基层救助工作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对救助工作的指导,把社会救助作为民生的主要指标列入年度考核。要加强基层救助工作机构建设,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意见》(湖政发〔2009〕7号)和上级有关要求,选好配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有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以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各县区要结合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设立救助工作服务窗口,推进“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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