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编制的规划,由具体承担编制任务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需要开展环境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执行。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及要求
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以及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省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市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由省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省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查,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参照《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执行。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同时通报原组织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环保部门。
对于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自行印发、不需报请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应连同规划一并送同级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连同规划一并送同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对未按规定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以及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按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四、切实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规划环评工作提前介入到规划前期研究、规划框架制定、规划草案的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好规划环评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协调指导,各规划编制、审批机关在编制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批、规划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进《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通知》全面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