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要看到,我市面临的环境压力仍然很大,环境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层面考虑还不细致,工作还不到位。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及早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有利于从决策层面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措施,扎实推进,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具体范围
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含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下同),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批。
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报批。